深圳市為進一步做好市政道路垃圾分類工作,優化生活環境,制定了《深圳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規定(試行)》和《深圳市公共場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規定(試行)》。
根據兩項試行規定,這些場所原設置的兩分類垃圾桶將予以撤除,分類投放點應分別設置玻璃、金屬、塑料、紙類和其他垃圾桶其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。兩項試行規定均要求管理責任人應每天對收集容器進行保潔維護,部件缺失、破損須及時更新或維修,確保容器外觀與功能完好、擺放整齊、干凈衛生,分類投放點無散落垃圾、污水。電池、燈管等有害垃圾暫存一定量后,管理責任人應通知專業收運企業上門收運;玻璃、金屬、塑料、紙類等可回收物暫存一定量后,管理責任人應自行售賣或通知專業收運企業上門收運。專業收運企業應提供有害垃圾以及玻璃、金屬、塑料、紙類等可回收物免費預約回收服務。
黨政機關、駐深單位、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學校(含幼兒園)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要求,應按照《深圳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規定(試行)》的規定實施。每個單位或每棟樓宇應至少選擇1處人流較大、便于投放的場地設置分類投放點,鼓勵根據人流量和場地實際增加設置。分類投放點應分別設置電池、燈管、玻璃、金屬、塑料、紙類和其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。電池、燈管分類收集容器可單獨設置。分類收集容器的樣式正面應噴涂或粘貼清晰、準確的分類標志。分類投放點應配套設置分類投放指引牌,內容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一致。確因場地限制無法設置指引牌的,應利用墻體、宣傳欄等張貼清晰的指引內容。露天設置的分類投放點應硬底化、平整,并設置擋雨棚。
《深圳市公共場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規定(試行)》針對市政道路、廣場、公園、公共綠地、機場、客運站、軌道交通以及旅游、文化、醫療、體育、娛樂、商業等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提出要求。在市政道路,選擇每個地鐵站人流量最大的1個進(出)站口設置1個分類投放點,每個公交站臺設置1個其他垃圾投放點。人流密集路段和沒有地鐵站、公交站臺的路段可根據實際酌情增加設置。在其他公共場所,應至少選擇1處人流較大、便于投放的場地設置分類投放點,鼓勵根據人流量和場地實際增加設置。分類投放點應分別設置玻璃、金屬、塑料、紙類和其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;其他垃圾投放點僅設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。分類收集容器正面應噴涂或粘貼清晰、準確的分類標志。公共場所原設置的兩分類桶應逐步撤除,除市政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少量單一的“其他垃圾”收集容器。